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14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确认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12件,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对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对废止、失效和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12件)

      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

      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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