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决定自2024年2月4日起施行。在修改的内容中,有多处涉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一处,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中,新增了8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第2个方面为: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二处,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落实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符合实际需要。
第三处,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审查其是否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处,将第五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常务委员会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认为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退回修改后再报请批准。”
第五处,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长效机制。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不相符,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2月4日,内蒙古日报第4版刊登立法条例修改的决定。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于2001年2月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2016年1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作了修正。立法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自治区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主要是完善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一步加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健全了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规范了立法活动,并对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
同年12月,内蒙古人大官网刊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将条例(修正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其中,在修改条例的必要性中提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有关部署要求,依照修改后的立法法,及时对立法条例进行相应修改是必要的,对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