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 (2021-2035年)》获国务院批复

    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据了解,《规划》是“多规合一”改革以来自治区首部国土空间规划,是全区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是编制盟市及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也是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体检和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围绕内蒙古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批复明确,到2035年,内蒙古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05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382.8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9.69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

      围绕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批复明确,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围绕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批复明确,发挥农牧资源优势,强化黑土地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持续提升农牧区产能,打造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加强大兴安岭、阴山山脉、贺兰山山脉等生态建设,强化基本草原保护,实施荒漠化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等重大工程,构筑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

      《规划》是内蒙古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下一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抓紧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健全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加快推进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自治区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提供坚实的空间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