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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内设机构发布时间:2019-07-16 15:26来源: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实施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负责重大庆典、重大活动的组织和承办。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民委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监督检查科。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具体工作。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办民族成分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承担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三)经济发展科。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做好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四)社会发展科。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关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承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具体工作。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五)民族语言文字和古籍整理科。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少数民族语文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市蒙古语古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和措施。组织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完成蒙古语文的表彰奖励活动。负责组织协调蒙古语文科学研究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蒙古语文的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使用推广工作。开展以蒙古语文授课为主的民教育及民族文化艺术、蒙古语文新闻出版、蒙古语广播影视。负责完成国家语委和自治区语委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全市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挽救和保护工作。组织全市民族古籍的出版工作。参与制订全市民族古籍保护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有关民族古籍的学术研究和协作交流活动。

(六)民族食品监督服务科。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