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民委介绍>>主要职责

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发布时间:2019-07-16 15:24来源: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起草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监督实施民族区城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事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对旗县区民族工作和蒙古语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全市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区域。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