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呼和浩特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归口市委统战部领导。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民族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调整为:

(一)研究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承担市民委委员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民族工作有关协调机制的具体事务,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对全市各旗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民族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开展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组织开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研究提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策建议;起草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研究提出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意见建议,参与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建设;协调推动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融合;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六)研究提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民族领域示范创建工作,协调推动全市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建设工作。

(七)研究提出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意见建议,促进党的民族政策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安全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拟订和实施全市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推进民族事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

(八)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意见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民族领域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九)统筹协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十)组织协调民族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负责提出加强基层民族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十二)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