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23-05-15 10:27来源:新华社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9〕1号令)共24条,于2008年12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已施行了13年。《办法》规定了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和专项基金的收缴、使用等内容。当时《办法》的出台对我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上位法的陆续颁布,《办法》部分内容与现行政策相抵触,不具有继续保留的必要。
一、废止《办法》的背景
一是《办法》主要是规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使用、返还和相关罚则的,2017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提出取消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于2019年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随着上位法的出台,《办法》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存在抵触。
二、废止《办法》的过程
根据政府规章废止程序要求,市住建局启动《办法》的废止工作。2022年7月4日,在市司法局官网发布《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 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关于征求废止<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意见的函》,书面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社会公众无反馈意见,各有关单位均书面回复无意见。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废止《办法》。2022年12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废止《办法》。
三、废止《办法》后的工作安排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办法》废止后,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执行。
政策解读来源:市住建局
解读人:塔娜 ,联系电话:620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