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4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工作作出要求和规范,确定了命名主体、命名类型、命名程序等内容。2020年3月,国家民委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自治区三部门对我区命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4月27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工作,促进命名工作动态管理机制、退出机制等更加科学规范,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高质量发展上发挥更加积极作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2023年初,自治区民委启动了对命名管理办法的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各盟市民委等意见建议。2023年8月17日,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宣传部,自治区民委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实施,2021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同时失效。

二、有关说明

一是对命名主体的修改。原命名管理办法的命名主体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委”,现修改为“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民委”,在长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实践中,自治区民委主要是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具体业务,盟市和旗县区统战部门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宣传部主要在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作用,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统战部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的作用,更好的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在征求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宣传部同意后,现将命名主体顺序修改为“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民委”。

二是对动态管理机制的修改完善。原动态管理机制表述是“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命名有效期为5年,已命名5年期满的,须重新申报”,现修改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命名5年期满的,在当年开展命名活动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复验。通过复验的示范区和示范单位,继续命名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未申报或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命名,并收回牌匾”,修改原因:以前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实行过程中,在改变一些示范区示范单位“牌子到手、创建到头”“为创而创”等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盟市在申报新一轮的示范区示范单位工作中,由于受名额限制,在推荐新的申报地区单位和期满复报地区单位产生了冲突,对基层地区开展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考虑到这一点,对期满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以复验方式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命名工作通知,对期满的专项复验,复验通过的,继续保持命名,并重新计算5年有效期,未通过的,取消命名,并进行社会公示。

三是其他有关情况。对命名程序方面进一步完善,简化命名程序、精简申报材料,减少基层负担。对一些可以合并的表述,做进一步的精简提炼,使命名程序更加简单快捷。


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有不解之处,可向自治区民委民族团结促进处具体咨询,政策咨询电话:0471-6611202。政策解读员:吴晓冬。

政策原文: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民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原文: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民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